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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被动采访举证责任有哪些

新闻侵权被动采访举证责任有哪些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3-04 18:38:56 已帮助1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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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被动采访举证责任有哪些
对于新闻失实的举证责任。即原告主张新闻失实,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首先应由原告对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由其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败诉后果。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原告已经提出证据证明新闻失实,则由被告对新闻的真实性举证证明,如果双方提供的证据相当,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仍应该由原告一方承担可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足够的证据证明新闻失实,而被告主张抗辩事由,则由被告就其所主张的抗辩事由举证予以证明,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新闻失实的举证上,除了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外,在要求被告媒体对新闻真实性举证证明的过程中,还应当有一个证明标准,而不能以法律上的真实来要求媒体证明其相关报道的真实性,否则会使新闻媒体陷入“自我检查”而不能发挥其舆论监督的作用。

对于损害的举证。新闻侵权中的损害包括三种类型:人格损害,即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财产损失。对于这三种损害的举证,区分原告是公民还是法人会有所不同: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社会评价的降低可以由相关新闻的公开发表而直接推定;精神损害则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如果原告对财产损失有所主张,则也由其举证证明。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不存在精神损害,因此其一旦主张名誉侵权,就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举证证明。

对于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在这一点上同样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当原告是公众人物或公职人员时,原告须就被告的“真正恶意”举证证明;另一种是当原告是普通公民时,可适用“过错推定”,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成立名誉侵权。

对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证自明,但其中的特殊情况是如果涉诉的是赞誉性文章,则应由原告对由此产生的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举证证明。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原告举证予以证明。对于加害行为与受害人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当公民个人对此有所主张或者当原告是法人时,都由原告举证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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