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是否符合此情形,若符合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针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需严格审查时效计算,确认是否已过期限,若已过则不起诉。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要获取并核实特赦令相关文件,按规定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对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确认是否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若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则不起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要通过有效证据证明死亡事实,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六)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应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不起诉。
(七)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要严格审查证据,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