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属于纳税争议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需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若是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