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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19条如何规定的

对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司法局。
户籍地区县司法局及司法所在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登记备案,协调帮助落实与户籍有关的社会保障措施,并承担与协调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有关的维稳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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