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视居住应当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是否能够探望,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
3、监视居住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强制措施。
4、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5、但是,不得指定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