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然人作品,要明确作品发表权保护期长,在作者在世期间及去世后五十年内,可积极推动作品发表。若为合作作品,需关注最后死亡作者的情况,在此期间发表作品以受保护。
(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其享有的职务作品,应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内发表,避免超过时间失去发表权保护。
(三)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要争取在创作完成后尽快发表,若超过五十年未发表则不再受保护。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