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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要多少钱

董** 天津-红桥区 著作权咨询 2026.01.13 14:33:24 492人阅读

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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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收费方式。若侵权纠纷涉及财产标的,优先考虑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不过要清楚比例会随标的额增大递减,且不同地区和律所比例有别;若案件情况适合,也可考虑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风险代理收费,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二)考量案件因素。案件复杂程度会影响收费,证据收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收费可能较高,要提前和律师沟通案件情况。
(三)签订书面合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且就具体费用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2026-01-13 20: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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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费用要结合案件情况和律师收费方式确定,费用可协商。
法律解析: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了常见的收费方式,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标的的侵权纠纷一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且比例随标的额增大递减,不同地区和律所比例有别。案件复杂程度,像证据收集难度、法律关系复杂度等,也会影响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按小时算,费率因律师资历不同。不过,部分侵权纠纷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当事人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等。若您遇到侵权纠纷,对律师代理费用还有疑问或想了解更多法律问题,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3 19:42: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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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费用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律师收费方式确定。常见收费方式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2.对于涉及财产标的的侵权纠纷,一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且比例随标的额增大而递减,不同地区和律所具体比例有别。案件复杂程度如证据收集难度、法律关系复杂度等会影响收费。计时收费按小时计算,费率因律师资历不同而有差异。部分侵权纠纷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
3.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具体费用可协商。

2026-01-13 17:4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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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费用,要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律师收费方式。
2.律师常见收费方式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3.涉及财产标的的侵权纠纷,一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的额越大比例越低,不同地区和律所比例有别。
4.案件复杂程度会影响收费,像证据收集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收费标准会有变化。
5.计时收费按小时算,律师资历不同费率不同。
6.部分侵权纠纷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能不能用风险代理收费。
7.当事人要和律所签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等,费用可协商。

2026-01-13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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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纠纷律师代理费用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常见的收费方式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2)对于涉及财产标的的侵权纠纷,一般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且标的额越大比例越低,不同地区和律所的比例有别。比如同样的侵权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收费比例可能不同。
(3)案件复杂程度也会影响收费标准,证据收集困难、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律师收费通常会更高。
(4)计时收费依据律师资历不同,费率有所差异。
(5)部分侵权纠纷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当事人要和律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等。

提醒: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要详细了解收费标准和方式,签订合同时注意条款细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3 15:25:11 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本人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接受某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委托,在其与樊某某、贺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第一被告既不是公共场所管理人,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第一被告与原告之子是服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主张权利属适用法律错误。我们注意到,原告引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第一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代理人认为: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显然不适用于于本案。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不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更不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组织。第一被告仅仅是一家通过工商注册,从事驾驶员培训的企业法人而已。什么叫“群众性活动”,《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直接定义,参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以下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而“社会活动”,就是某个人参加的有关社会上各行各业或者某一社会性质问题调查或走访的活动,具有以社会为媒介的性质,是基于“社会”这一事物而产生的。显然,作为驾校学员的樊炎杰,他参加驾驶员培训,完全是一种个体行为,不能归类于群众性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范畴。在驾驶员培训期间,其私自下水游泳的行为,更是一种个人行为,与群众性和社会活动,没有一点关联。因此,原告引用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樊炎某的死亡不在第一被告的控制范围之内,第一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樊炎某与第一被告之间,是一种私法关系,即驾驶员培训服务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武汉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由该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就负有教授驾驶技术及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但是保障学员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在驾校范围内及驾驶过程中负有义务,而不是说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樊炎某在路面驾驶训练等待过程中,孤身一人离开训练路面,私自前往水塘游泳,当时,与樊炎某一同等待培训的还有几名学员,但只有樊炎某一人离开,其他学员全部都在原地等待。他死亡的地点并不在第一被告的控制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第一被告不可能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且,我们应该注意到该培训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第一被告的主要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条件的教练车和教练员供学员培训。而作为学员的樊炎某,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其义务表现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培训规程,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擅自操作教练车。显然,樊炎某在等待驾驶培训的过程中并未做的。既然本案樊炎某并非因培训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即樊炎某并非在培训过程中因教练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第一被告未违反培训合同应尽义务。另外,原告代理人指出,第一被告选择路边有水塘的场地作为训练场地存在失误,理应对樊某杰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这种说法显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第一被告选择的场地本身并无问题,符合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对于训练场地方面的规定,原告代理人硬性要求训练场地无水塘、无高压线显属强人所难。樊炎某的死亡结果系其个人单独下水游泳导致的,与驾驶培训无任何关系,完全是樊炎某的个人行为。这一行为是樊炎某违反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即注意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造成,与第一被告的培训行为无任何关系。第一被告的员工在樊炎某溺水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拨打相关急救电话,在樊炎某死亡后到公安部门配合调查,也不存在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处置失当之处。综上:第一被告本身具备驾驶培训资质,第一被告的员工具有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质且在出事后处置得当,第一被告选定的驾驶路线符合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规定,第一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合理的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樊炎某的死亡系自身重大过错造成,与他人无关。樊炎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明知道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个人单独下水游泳,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但他过于自信,认为自己什么游泳姿势都会,忽视了游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未知危险,贸然下水,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出现溺水,虽经现场其他游泳人员的全力抢救,终因溺水时间过长而不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樊炎某私自下水游泳的行为,他个人对该行为是故意的,不可归责于第一被告,作为成年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樊炎杰,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溺亡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樊炎某的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野泳溺亡意外事故,只能由私自游泳的死者自担其责。武汉每年因野泳溺亡的人数不下十人,但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虽然我们也对樊炎某的溺亡表示遗憾,对其因此给家庭造成的巨大悲痛表示同情,但作为各方当事人,在处理该意外事件时,必须依法认定各方责任。在此,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洪山区人民法院代理人:某某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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