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
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
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
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
证据达到《
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
起诉条件,人
民法院才予
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2.
医疗事故的
处理方式主要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现实侵害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处理的,而后者属于《
民法典》管理的范畴,从这个方面来看,医疗事故的鉴定相对于医疗过错更加严格、程序更加复杂,因而
赔偿的范围也更为广泛。 医疗事故以及医疗过错的受害患者或者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方式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