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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情况有哪几种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确定管辖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目前此类案件法院管辖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两种情况:
一是由军事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由地方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这种情况也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3、特殊情况下管辖权的变通。
4、法律依据:
《军事法院管辖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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