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为复议。但是大部分的
行政纠纷是可以直接
起诉的。必须先复议的情形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2、《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