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
行政行为,而不是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
刑事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二)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证据确实,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
刑法规定的
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
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行政机关在
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