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需要依法进行保管至少10年,不得随意销毁。
2、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注销后,其账簿凭证及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待保存期满后方能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