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出,可充分利用该法院对原案熟悉的优势,快速进入案件审查流程,节省时间和司法资源。
(二)该法院能凭借完整掌握的原案诉讼材料和证据,准确判断第三人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避免因信息不完整导致误判。
(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可防止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