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是特别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诉讼程序。它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原案审理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要提供证据吗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作为提出诉求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其主张成立。原告需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比如,要提供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证实自己未参加诉讼的合理原因,以及生效裁判内容对其权益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若缺乏有力证据支持,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所以,原告应积极准备充分证据,增强自身诉求的合理性与可信度,以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顺利进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进行调解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过程中,若各方当事人自愿,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视为撤销。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平衡各方利益,也符合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的原则。
在探讨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不是特别程序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旦启动,其审理期限与普通程序有所不同,一般会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得到处理。另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效力也较为特殊,它可能会对原生效裁判文书产生实质影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你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限、判决效力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想要进一步了解其中的法律细节,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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