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
证人与主
债权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
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
民法典》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
债务人对主
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
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