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约定解除合同的,需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后,由主张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中明确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且债务人未在该期限内履行,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需符合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解除方可以通知对方,也可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或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办理批准等手续,应依照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该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