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都会判决
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
离婚法定条件。
2、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
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