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抚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二、兄、姐对弟、妹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抚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三、弟、妹对兄、姐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抚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抚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