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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特别程序有以下特点:
1.实行一审终审。即判决、裁定一经作出,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
2.独任审判。即由一名审判员审理案件,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管辖的法院是基层法院。
4.不用交诉讼费用
5.如果特别程序的处理有问题,不能再审,但可以提异议。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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