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
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
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把孩子送出去的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收养关系。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2、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
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
近亲属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