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
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
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
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也就是说,无论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案件,应在14天之内答复申请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
证据。仲裁庭处理
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