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
犯罪预备行为
即有为了
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常见的预备行为有5种:准备工具;练习犯罪的手段,比如说,为了
扒窃,练习扒窃的技能;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比如说,
盗窃之前的踩点,杀人之前了解
被害人的情况;排除
实行犯罪的障碍,比如说,要盗窃、
抢劫的时候先把人家的狗给毒死;勾引
共犯,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
但是,如果
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
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
犯罪行为。大家一定要注意具体常见的预备行为。因为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所以说,对犯罪预备行为一般掌握只有根据上述的归纳总结。
2、具有犯罪的目的
即是为了实施某一个犯罪,这个对决定预备行为的性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观意图对行为的性质具有很大的主导作用。预备行为本身因为在分则没有具体规定,脱离了
犯罪目的往往看不出它的犯罪性,这是要注意的。另外就是一个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取决于支配行为的犯罪意思,这一点很重要。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