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