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案隐蔽化。一些
贿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开办公司、收受车辆房产不办理
过户手续等新手法
收受贿赂,以“合法”外衣掩饰背后的
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二)贿赂过程“期权化”。表现在
受贿人为请托人谋利后并不立即收受贿赂,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
退休以后,再收取好处;
行贿者也并非为一时一事而行贿,而是为了谋求长期稳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经商、委托理财等手法,与
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形成稳定、持续的权钱交易关系。
(三)犯罪行为“市场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投资房产、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一些企业主投其所需,按照“市场潜规则”,采取让价优惠、提供股本金、
投资款、利润分红等方式行贿,给贿赂犯罪披上合法市场行为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