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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作用有哪些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1)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2)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3)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4)对建议书的监督: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过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5)对裁定的监督: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的处理: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6)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7)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8)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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