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白发票作废了,也是不能扔掉的。空白发票是指还未开具的正式发票。
2.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
法规的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
处罚,应当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面通知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