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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执行期限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有: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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