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
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遗
漏罪行、遗漏同案
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
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
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
起诉的;
(四)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