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程序
1、凭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登记》。
二、办理手续
1、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分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影本;
3、由公司
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本;
4、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
身份证明影本(任职档须盖
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为租赁的,提交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
房屋产权影本,或者经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
租赁合同原件;营业场所为公司或者股东自有的,提交
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公司或者股东提供给分公司使用的证明);
6、从事加工、生产项目,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申办娱乐服务场所、旅业、印刷等行业的,须提交分公司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企业场地调查情况表》;
7、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
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分
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档;
9、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未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影本的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影本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
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
股份公司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