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承车辆维修费,但要以实际票据为准。当然
当事人自愿承担的除外。
2、保险人出具的
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
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
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
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3、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
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
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