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
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机动
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
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
担保险责任,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3.不过,还是要建议车主在
保险理赔时多个心眼,平时使用车辆一定要及时年检;车主不要单方委托评估,发生
保险事故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而单方委托评估的结论难认可;同时,还要加强
证据收集和保存意识,方便日后理赔和维权。
借车责任承担规定
在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
第一个是,《最高人
民法院院关于被盗
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
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
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
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
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
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从以上内容看,对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
损害赔偿的
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