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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是如何划分?

1、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
2、当然,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协议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于委托方或者由双方共有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 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 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 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 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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