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可收集双方沟通记录、交易背景资料等,用以证明对合同重要内容有错误认识并基于此订立合同。
(二)以欺诈为由撤销,准备虚假宣传资料、不实承诺的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三)因胁迫行使撤销权,提供威胁的短信、录音录像等,证明自己受到胁迫。
(四)基于显失公平撤销,收集市场价格数据、成本核算资料等,证明合同权利义务明显失衡。证据要保证真实、合法且与撤销事由相关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