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担保性质和合同条款,区分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了解自身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及时跟进被担保人官司进展,掌握诉讼请求和证据等信息。
(三)若被担保人败诉且无法履行判决,评估自身经济和担保能力,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如分期履行。
(四)若协商不成面临强制执行,积极应对,审查担保合同有效性和主债务合法性,主张可抗辩事由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