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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2-20 15:43:25 已帮助24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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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我国《企业》第26条规定: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另一方因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 这是企业破产法就对一般合同产生的效力影响所作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有单务与双务之分,仅就双务合同而言,我国现行立法所调整的有名合同就有诸如买卖、能源供应、、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保管、、委托、行纪、居间等十余种之多。这些种类繁多的合同,相互间因性质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于一方当事人宣告破产时,较难统一运用一个完全相同的方法求得解决,因此,破产立法应当就一些特殊的合同设定一些特殊的处理方法。但鉴于立法不可能针对每一种合同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因而又必须在总体上设定一个一般的处理原则。
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以下简称清算组的解除权)这一原则性规定,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始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对一些诸如租赁、保险、承揽、行纪等特殊的双务合同,立法并未在上述一般原则之外设定特殊的处理规则;再者,关于破产清算组行使选择权后如何恰当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现行立法也显得过于笼统,比如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以及违约如何对待等,均缺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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