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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也属于补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其被征收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列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补偿范围;
并且其中还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因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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