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问题首先要看附件与合同的形成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附件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附件为准,实务中最常出现的是补充协议。上面说的这种补充协议建议在尾部写明“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如果合同与附件同时形成,分不出先后一般应以本合同为准。以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
1.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同等效力。
2.合同文意出现分歧,对提供制式文本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3.如本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