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需登记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借条仅简单提及抵押物而未办理抵押登记,虽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但借条中抵押约定在当事人间有合同效力,建议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二)若抵押物是无需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考虑进行登记增强保障。
(三)要保证抵押物来源合法、无权利瑕疵且抵押人有处分权,避免抵押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