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
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
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六机关规定》第5条)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