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登记中发生投资方(股东)变更,未确认其中辖区内的股东企业是否存在相关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2008版)或《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2014版)有相关数据变化,或者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年初与年末数发生变化,未开展相应的调查应对工作等。
3、工商部门、商务部门等第三方转来明确的股权转让信息,而税务机关未对本辖区的股权转出方及时调查确认相关股让行为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股权(或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活动中发生按平价(等于账面价值)或折价(低于账面价值)转让股权的行为较为多发,对于此类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风险,税务机关未开展相关后续管理或风险管理。
5、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相关重组,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和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