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怎样
离婚: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规定。即:男女
双方自愿离婚的,
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
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姻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
离婚证,收回
结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
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
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
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是一样的。
二、配偶是军人的如何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历来都对军婚实施特殊保护,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军队稳定,消除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强部队战斗力。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的人可能认为,这种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呢?婚姻自由的确是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国家对军人婚姻,又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所以婚姻自由原则也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它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法律也需要在某些人的自由和某些群体的权益方面取得一个平衡。因此,我国《民法典》做了如上规定,对军婚实施了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