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个别业主侵占公共绿地,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如果个别业主拒绝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公共区域指一限定范围内,属于全体
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公共区域包括两个部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
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
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