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中并无
冒名顶替罪这一
罪名。
冒名
顶罪案件在
刑事的
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
证人。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
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
犯罪分子而向
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迹、隐匿、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
法律制裁的行为。
冒名顶罪案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作假证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这类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
处罚,实际上是不区分
犯罪主体,混淆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区分这类犯罪的主体,看犯罪主体是否具有证人身份。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
如果是伪证罪,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