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可能遭受名誉损害的人,要准确判断损失与名誉损害的因果关系,避免将无直接关联的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如个人经营不善的亏损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二)索赔要求应合理,精神损害赔偿要与实际精神痛苦程度相符,不能提出过度的巨额赔偿。
(三)索赔应基于已经发生且能合理预估的损失,避免主张未来无实际证据证明的预期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