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清双方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
(二)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查,符合条件受理并通知双方,不符合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
(四)仲裁庭安排开庭审理,双方按时参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六)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七)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