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
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
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
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
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
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
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
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
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
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
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
当事人上当。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