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生活中因
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以
办理离婚,需要带上各自的
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的原件以及
复印件,到当地的民政局填写
离婚申请和
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将对所有的材料做一个查证,看看是否满足
离婚的条件,两个人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登记备案了,
离婚的手续就完成了。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规定,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