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
起诉前或在对
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
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2.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交纳
申请费,并由申请人预交。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证据保全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者涉及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如果证据保全涉及的财产数额超过1000元的,按照该项规定的标准交纳。
3.证据保全是否涉及财产数额以及涉及的财产的具体数额应当以证据的载体的财产价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