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
终结执行是指在
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
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
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
赡养费、
抚养费、
抚育费案件的权利
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
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
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
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
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