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限制次数,但需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适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独立判断是否继续或重新适用,审判阶段法院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各阶段的决定互不关联,由对应机关依据案件进展作出。
(二)每次取保候审均需符合法定条件。需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同时要确保诉讼活动能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